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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II Partition of an Estate
Page: 236
Section: 1741 - 1749
第1741条任一遗产财团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支付费用反对前条中规定的拍卖或财产估价。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后仍继续进行拍卖或估价,不得以此拍卖或估价对抗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第1742条如果在清偿仍未向自己履行的债务中的债权人在死者生存期间被指定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该债权人有权得到与保险人约定的全部金额,当其他债权人做出如下证明后,该债权人必须向遗产财团返还保险费金额:
- 死者通过如上方式清偿债务的行为与本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相冲突;
- 上述保险费金额,超出了参照死者的收入和身份可合理支付的比率。
无论如何,应当返还给遗产财团的保险费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给付的金额。
第1743条法定继承人或一般遗嘱继承人不必以超过其获得的遗产财产金额的范围,遵照特殊遗嘱条款。
第1744条遗产管理人不必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的一年之前向继承人交付遗产财产或遗产财产的任何一部分,除非所有已知的遗产财团债权人和遗嘱继承人已获得债务清偿和按照医嘱每人可取的份额。
第三节 遗产分割
第1745条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共同享有与遗产财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直至遗产分割完毕,且仅在不与本编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参照适用本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一千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1746条在法律或遗嘱条款(如果有)的规制下,先推定共同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财团有相等的份额。
第1747条继承人因在被继承人仍生存期间所为的赠与而从被继承人处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了某财产或某种利益,这必然不使得该继承人从遗产财产中获得分配的权利受到任何损害.
第1748条继承人占有仍未被分割的遗产财产的,即使超过了第一千七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时效,该继承人仍有权请求分割该遗产财产.
按照前款请求分割遗产财产的权利,通过法律行为排除,每次不得超过十年期限。
第1749条如果有要求分割遗产财产的诉讼,主张自己是在遗产财产上有权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参与诉讼。
但法院不得让诉讼当事人或请求参与诉讼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获得遗产财产的分割份额或扣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