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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 Administration of an Estate 3
Page: 234
Section: 1725 - 1733
第1725条遗产管理人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寻找利害关系人本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其知晓有关利害关系人的遗嘱内容。
第1726条如果遗产管理人有多人,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履行必须遵循多数人意见,除非有遗嘱内容做出其他规定。如果票数相同,当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由法院为决断人。
第1727条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因为遗产管理人疏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因为其他合理理由,向法院请求撤免遗产管理人,但必须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前请求。
即使已经担任职责,遗产管理人也可以以合理的理由辞职,但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
第1728条遗产管理人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制作遗产财产账目:
- 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在此时,遗产管理人已经知晓遗嘱委托给他的职务;或:
- 在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中,从遗产管理人义务根据第一千七百一十六条规定开始之日起算;
- 在其他情形中,从接受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日起算。
第1729条遗产管理人必须从第一千七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起一个月内完成遗产财产账目制作;但该期间,当遗产管理人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前向法院请求,法院可以许可延长。
该账目的制作必须当着两名以上在遗产财产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第一千六百七十条规定的不得为订立遗嘱中证人的人,也不得为根据本法典规定必须制作的任何账目制作中的证人。
第1730条在继承人与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之间及在法院与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本法典第一千五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五百六十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一千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1731条如果遗产管理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照规定的形式制作账目,或如果因为遗产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显而易见的欠缺能力而导致该账目让法院不满意,法院可以撤免遗产管理人。
第1732条遗产管理人必须在第一千七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起一年内按照职责处理事务,并制作遗产分割与财务管理报告书,除非立遗嘱人、多数继承人或法院规定了另外的期限。
第1733条与第一千七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遗产管理财务报告书有关的批准、责任免除或其他约定内容,只有当该财务报告书连同相关的文书提前不少于十天交付给继承人后,才开始有效。
有关财产管理的诉讼,不得让继承人在遗产管理终止之日起届满五年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