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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6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 Administration of an Estate 2

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 Administration of an Estate 2

Page: 233

Section: 1714 - 1724

1714当法院为了特定目的指定某人为遗产管理人,该人不须要制作遗产财产账目,除非为了该墓的之必需、或法院指定让其制作。

1715立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遗产管理人。

除非在遗嘱中有其他规定,如果有多位遗产管理人,但其中有独自管理遗产的权利;如果仍剩余有多位遗产管理人,先推定这些遗产管理人每位都不得独自管理。

1716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的义务,从听到或视为听到法院裁定之日起开始。

1717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年之内的任何时间中但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十五日以后,继承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人发出通知,询问其是否担任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届满一年后不得为之。

1718下列人不得为遗产管理人:

  1. 仍未达到成年状态的人;
  2. 精神病人、或被法院裁定为准禁治产人的人;
  3. 被法院裁定为破产人的人.

1719遗产管理人有为了遵循遗嘱方面明示的或推定的指令及为了通常的遗产管理或遗产财产的分割而为必要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1720遗产管理必须参照本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中的规定对继承人承担责任;当与外部第三人有关时,参照适用第八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1721遗产管理人没有从遗产财团中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遗嘱或多数继承人已经允许。

1722遗产管理人不得为其有利益但与遗产财团存在冲突的任何法律行为,除非遗嘱已许可或获得了法院的许可。

1723遗产管理人必须自己管理,除非通过遗嘱中明示或推定的授权、或法院裁令、或为了遗产财团利益的情形之需要,可由代理人为之。

1724在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管理人身份所在的职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事务中,继承人对外部第三人受有约束。

遗产管理人,如果为了外部第三人给予的某样财产或某种利益、或已允诺将给予自己的好处,而与外部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继承人无须受其约束,除非继承人给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