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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 Administration of an Estate
Page: 232
Section: 1707 - 1713
第1707条如果遗嘱条款,通过附有让遗嘱继承人将其通过遗嘱获得的财产转让给其他人的条件,指定遗嘱继承人的,视为没有该条件。
第1708条当立遗嘱条款,通过附有让遗嘱继承人将其通过遗嘱获得的财产转让给其他人的条件,指定遗嘱继承人的,视为没有该条件。
第1709条当立遗嘱人死亡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因为胁迫订立的遗嘱,但该错误或欺诈必须达到如果没有该错误或欺诈该遗嘱就不会订立的程度。
前款的规定,即使该欺诈不是遗嘱受益人实施的,亦适用。
但因为错误或欺诈订立的遗嘱,当立遗嘱人从知道该错误或欺诈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撤销该遗嘱时、有效。
第1710条起诉撤销遗嘱条款的诉讼,当超过下述期限时,不得提起诉讼:
- 原告在立遗嘱人仍生存其间知道请求撤销事由的情形中,从立遗嘱人死亡之后三个月内;
- 在其他情形中,从原告知道如上事由之后三个月内。
如果原告不知道有影响到自己利益的遗嘱条款,即使原告已知道有请求撤销的事由,三个月的诉讼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该遗嘱条款之时起起算。
但无论如何,从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届满十年的,禁止提起上述诉讼。
第四章 遗产的管理和分割
第一节 遗产管理人
第1711条遗产管理人包括通过遗嘱或通过法院裁定指定的人。
第1712条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
- 由立遗嘱人自己指定;
- 由遗嘱中指明的指定人指定。
第1713条在下列情形中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 当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已失踪或在国境外或是未成年人;
- 当遗嘱管理人或继承人不能或不愿意管理,或在管理中或在遗产分配中有冲突事由;
- 当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条款1因某种原因没有效力。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如果有遗嘱条款,由法院根据遗嘱内容指定;如果没有遗嘱条款,由法院根据情形和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意愿为了遗产团的利益并以其人为合适的方式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