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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I Wills Chapter V Revocation and Lapse or Clause in a Will
Page: 230
Section: 1689 - 1699
第1689条本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七条中规定的人除外,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接受指定为财产监管人。
第1690条指定财产监管人,可以通过:
- 立遗嘱人;
- 遗嘱中载明为指定人的人。
第1691条除非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做出另外的规定,财产监管人可以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代其继续履行职责。
第1692条除非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就有关已托管的财产做出另外的规定,财产监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按本法典第五编中规定的监管护人相同。
第五节 遗嘱或遗嘱条的撤销和失效
第1693条立遗嘱人可在任何时候撤销自己遗嘱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1694条如果通过后一份遗嘱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全部或一部分,该撤销行为只有当后一份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时才有效。
第1695条如果遗嘱仅做成一份正本,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有意毁灭或撕毁的方式撤销该遗嘱的全部或一部分。
如果遗嘱做成了多份正本,该撤销行为未完成,除非对每一份正本按如上方式为之。
第1696条如果立遗嘱人有意通过有效的方式转移作为某一遗嘱条款标的物的财产,该遗嘱条款被撤销。
同样的方法适用于当立遗嘱人有意毁灭财产时。
第1697条如果立遗嘱人未在遗嘱中做出另外的意思表示,且出现前一份与后一份遗嘱相冲突的情形,仅在相互冲突的内容部分视为前一份遗嘱被后一份遗嘱撤销。
第1698条遗嘱条款,必然失效:
- 当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1死亡;
- 当遗嘱条款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始生效力,而遗嘱继承人在条件成就出现该条件不可能成就的确定情形之前死亡的;
- 当遗嘱人通知放弃遗嘱;
- 当给予的全部财产灭失或在立遗嘱人仍生存期间被其非故意损坏的,且立遗嘱人未获得替代物或在该财产毁损中的赔偿请求权。
第1699条如果由于任何一种原因导致某项财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转移给国家,有关该项财产的遗嘱或遗嘱条款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