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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I Wills Chapter IV Wills with Appointment of Controller of Property
Page: 229
Section: 1680 - 1688
第1680条立遗嘱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设立基金会的遗嘱条款,但仅仅在由于该行为而使其必须失去的利益范围内。
第1681条如果作为遗嘱标的物的财产已遗失、损害或灭失,且此情况导致获得其他替代财产、或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遗嘱继承人可视请求向其交付替代物、或自己请求损害赔偿。
第1682条当遗嘱的设立,是免除债务或转让请求权,该遗嘱仅在立遗嘱人死亡时仍未清偿的金额范围内具有效力,但立遗嘱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被免除的债务或被转让的请求权有书面凭证,应交付给遗嘱继承人,且彩照适用本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但如果立遗嘱人必须按照上述法条为行为或采取某种措施,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代替立遗嘱人为此行为或采取此措施。
第1683条某人为自己的某位债权人设立的遗嘱,先推定为不是为了清偿未向该债权人履行的债务而设立的。
第1684条当遗嘱的某项条款可以被解释为多种意思,以最能够按照立遗嘱人意愿发生效力的意思为准。
第1685条在立遗嘱人通过规定、可指向特定人的资格确定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中,如果按照立遗嘱人的规定,有多人具有成为遗嘱继承人的资格,在存有疑义的情形中,视为每个人有权获得同等的份额。
第四节 指定财产监管人的遗嘱
第1686条直接或间接通过遗嘱、或通过在生存期间或在死亡有效力的其他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不是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1687条如果立遗嘱人希望将财产给予未成年人、或给予被法院裁定的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或给予因精神病须住院治疗的人,但需要将财产的保管和处理委托给该人的父母、监护人、保佐人或辅助人以外的其他人,立遗嘱人必须指定财产监管人。
财产监管人的指定,视情形任期不得超过为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或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期间,或须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期间。
第1688条有关不动产或有关不动产上物权的财产管理人的指定,未经适格工作人员登记,不生效力。
前款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五吨位以上的船舶、水上浮屋和动物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