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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I Wills Chapter III Effects and Interpretation of Wills
Page: 228
Section: 1673 - 1679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和解释
第1673条根据遗嘱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从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始生效力,但立遗嘱人可以规定其后才发生效力的条件或期限。
第1674条如果遗嘱款附有条件且该条件在立遗嘱人死亡前成就,如果是停止条件,该遗嘱条款从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具有效力;如果是解除条件,该遗嘱条款失去效力。
如果停止条件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成就,遗嘱条款从条件成就时产生效力。
如果解除条件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成就,遗嘱条款从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始生效力,但从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
但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条件成就有溯及到立遗嘱人死亡之时的效力。应遵循立遗嘱人的意愿。
第1675条党遗嘱附有停止条件,根据遗嘱条款的李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指定通过遗嘱给予的财产的管理,直至条件成就或直至条件成就为不可能。
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以指定请求人为财产管理人,并要求请求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1676条遗嘱可以按照本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设立,级让某人负有必须设立基金会的义务或指令其为了某种利益直接管理财产。
第1677条当按照前款规定有设立基金的遗嘱,视情形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负有必须请求政府授予按照本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设立法人的权力的义务,但遗嘱中已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上述任未请求政府授予权力,任何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以是请求人。
第1678条当通过遗嘱设立的基金会设立为法人后,视为立遗嘱人为此目的的财产从遗嘱有效力之时起为该法人所有,但遗嘱中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79条如果设立基金会没有遵循宗旨,财产按遗嘱中载明的处理。
如果遗嘱没有载明,当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请求,由法院将财产转移给其他具有与立遗嘱人意愿最相近的宗旨的法人。
如果不能按上述规定处理财产,或该基金会因与法律相冲突而无法设立,或与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善良风俗相冲突,有关设立该基金会的遗嘱条款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