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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 Chapter III Division into Shares Between Heirs Part I Relatives Part II Spouses
Page: 222
Section: 1632 - 1636
第三节 不同顺位和层次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
第一目 亲属
第1632条在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最后一款的规制下,在亲属顺位中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遵照本节第一且中的规定。
第1633条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任何顺位中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同等的分配份额。如果一个顺位中只有一位法定继承人,该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份额。
第1634条在代位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亲属之间分割第二章第四节中规定的某一血亲的分配份额,按下列规定获得遗产分配份额:
- 如果有不同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仅死者最亲近层次的子女有权分得遗产,处于后顺位的直系晚辈亲属仅能依照代位继承中的权利继承遗产;
- 同一辈分的晚辈直系血亲分得同等的份额;
- 如果在同一辈分只有一位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晚辈血亲又权分得全部遗产。
第二目 配偶
第1635条仍生存的配偶在继承死者的遗产中的顺位和分配份额,按如下规定:
- 如果有仍生存的、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一)中规定的继承人,或有代位继承人,仍生存的配偶,有权按等同于子女顺位的继承人取得分配份额;
- 如果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三)中规定的继承人且该继承人仍生存的,或有代位继承人的,或如果没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一)中规定的继承人但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二)中规定的继承人,仍生存的配偶有权分的一半的遗产;
- 如果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四)或(六)中规定的继承人,且该继承人仍生存或有代位继承人,或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五)中规定的继承人,仍生存的配偶有权分得三分之二的遗产。
- 如果没有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仍生存的配偶有权分得全部遗产。
第1636条如果被继承人在本法典第五编的实施之前有多个合法的妻子仍然生存,全部妻子按照第一千六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顺位和分配份额,有权共同继承遗产,但在她们自己之间,每位妾有权分得妻应得到的份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