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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 Chapter II Division into Portions Between the Several Classes and Degrees
Page: 221
Section: 1626 - 1631
第1626条当遵婚了第一千六百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后,按下列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份额:
- 遗产按本第二节中规定的不同须序和层次分配给继承人;
- 不同顺序和层次中的继承人的分配份额,按照本章第三节中的规定。
第1627条父亲承认的非法子女和养子女,视为直系晚辈互相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没有终止。
第二节 不同顺位和层次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
第1628条法定继承人仅有六个顺位,在第一千六百三十条得规制下,每个顺位有权按下列的先后顺序继承遗产:
- 直系晚辈亲属;
- 父母;
-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 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伯、叔、姑、姨
仍生存的配偶是法定继承人,受制于第一千六百三十五条的特别规定。
第1630条只要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先顺位的继承人仍生存或有代位遗产继承人而未断血脉,处于后第顺位的继承人就无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但前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一直系晚辈亲属仍生存或有代位遗产继承人、且有仍生存的父母的特殊情形;在此情形中,让父母按等同于子女顺序的继承人取得分配份额。
第1631条在不同辈分的直系晚辈亲属之间,仅仅处于最亲近层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处于后顺位的直系晚辈亲属仅能依照代位继承中的权利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