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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 Statutory Right of Inheritance Chapter I General
Page: 220
Section: 1617 - 1625
第1617条某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人与其直系晚辈亲属一并无权继承已放弃的遗产。
第1618条如果已放弃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可以继承遗产的直系晚辈亲属,或遗嘱继承人已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将继承放弃人的分割份额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
第1619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放弃或处分在仍生存的人的遗产上将来可能享有的继承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权
第一节 总则
第1620条如果某人死亡但没立遗嘱的,或立有遗嘱但没有效力,将全部遗产按照法律分配给死者的法第继承人。
如果某人死亡但立有遗嘱,但该遗嘱仅对遗产中的一部分进行处分或有效力,遗嘱没有处分的部分或遗嘱没有效力的部分,按法律分配给继承人。
第1621条除非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做出另外的规定,即使某一法定继承人已按照遗嘱获得某些财产,按继承人仍享有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中足额请求其法定份额的权利。
第1622条僧人,不得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获取遗产,除非从僧人身份还俗后在第一千七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间内请求。
但僧人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第1623条僧人在僧人身份期间获得的财产,当该僧人圆寂时,成为该僧人住所地的寺庙的财产,但该僧人在其生存期间或通过遗嘱已处分的除外。
第1624条任何财产是出家为僧人之前的人的,该财产不得成为寺庙财产,应作为遗产由该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或该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处分。
第1625条如果死者已是他人配偶的,在死者与仍生存的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份额和遗产分配份额,按如下规定处理:
- 有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份额,适用本法典有关通过双方自愿方式离婚的规定,补充适用于本法典第一千六百三十七条和一千六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适用于本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一千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但分割份额的计算从因死亡导致婚姻终止之日起始生效力。
- 有关死者遗产的分配份额,适用本法典地一千六百三十七条和一千六百三十八条以外的其他法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