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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 Chapter IV Renunciation of an Estate and Miscallenous Provisions
Page: 219
Section: 1610 - 1616
第四节 放弃继承及其他
第1610条如果遗产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按本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管理自己1事务的人继承,且该人仍没有法定代理人、或保佐人、或辅助人,当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可以由法院指定代理人、或保佐人]或辅助人。
第1611条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按本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人、该继承人不得为下列行为,除非相应得到父母、监护人、保佐人或辅助人的同意且得到法院的许可,即:
- 放弃继承遗产;
- 继承有负担或条件的遗产;
第1612条遗产继承的放弃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并交付给适格工作任员,或做成和解协议。
第1613条遗产继承的放弃,不得仅部分放弃、或附条件、或附期限。
遗产继承的放弃不得撤销。
第1614条如果继承人明知以任何方式放弃继承将会使自己的债权人受损,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遗产继承放弃行为;但如果在放弃继承之时从该行为受益的人并不知道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事实,该规定不得适用;但如果是无偿的遗产继承放弃情形,仅须放弃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一方知道,就可以请求撤销。
当遗产继承放弃为被撤销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由其代位继承人及该继承人的权利受领遗产。
在此情形中,当向债权人清偿完继承人的债务后,如果该继承人的份额仍有剩余,应归属于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或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
第1615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有效。
当法定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可以按自己的权利代位继承,并有权分到与继承放弃人应该得到的份额相等的份额,但该直系晚辈亲属必须不是其父母、监护人或保佐人已经该直系晚辈亲属的名义有效的通知放弃遗产继承的人。
第1616条如果遗产继承放弃人的直系晚辈亲属获得了第一千六百一十五条中所述的遗产后,已放弃遗产继承的人在其直系晚辈亲属所继承的财产上,没有本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且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