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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 Chapter III Disinheritance
Page: 218
Section: 1606 - 1609
第1606条下列人以不应获得人的身份而被剥夺遗产继承,即:
- 被法院终局判决判定故意或有意为行为、非法导致被继承人或有在先继承权的人死亡的人;
- 控告被继承人犯了影判死刑犯罪行为的起诉人,而其自己反被法院终局判决判定为有虚假告诉或作为证的犯罪行为。
- 知道被继承人是被故意杀害的人,但不报告案情以便可以找出犯罪行为人进行事处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如果该人年龄仍不足十六周岁或是没有责任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或知果谋杀人是夫或妻\或自己的直系晚辈或长辈亲属;
- 欺诈或胁迫继承人做出、撤销或变更有关遗产的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或不让做出此行为的人;
- 伪造、毁灭或隐瞒遗嘱的遗嘱的部分或全部的人。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书面原谅的方式,撤销以不应获得人身份的遗产继承剥夺。
第1607条遗产继承的剥夺是个人性质的,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如果同该继承人死亡后代位继承遗产,但直系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此情形中,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节 遗产继承的剥夺
第1608条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剥夺其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 通过遗嘱;
- 做出书面形式交付给适格工作员。
被剥夺遗产继承的被继承人必须被清楚地载明。
但当某人已做成将所有遗产捐出的遗嘱。视为从遗嘱中未获得利益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被剥夺遗产继承的人。
第1609条剥夺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被撤销。
如果遗产继承的剥夺被做成书面形式交付给适格工作任员的,其撤销可按照地一千六百零八条(一)或(二)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