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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 Chapter I Devol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I Heirship
Page: 217
Section: 1599 - 1605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第1599条当某人死亡时,该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续。
继续人丧失对遗产的继续权,只能根据本法典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1600条在本法典规定的规制下,死者的遗产包括死者的每一件财产及权利义务和各种责任,除非按照法律或按性质是死者纯粹个人性质的除外。
第1601条继承人不须承担超过其继承的遗产范围的责任。
第1602条当按照本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人必须视为死亡的,该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证明该人仍生存、或与宣告为失踪人的法院裁定中载明的时间不同的其他时间内死亡,对该人的继承人,适用本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1603条遗产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或通过遗嘱由继承人继承。
按照法律享有权利的继承人,称为“法定继承人”。
按照遗嘱享有权利的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第二节 继承人法律地位的取得
第1604条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本法典第一十五条具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或能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为了该条之目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百一十天内出生的孩子视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在母亲腹内的胎儿。
第1605条继承人通过欺诈方式或指知道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继承人利益而转移或隐瞒遗产的,且数额等于或超过自己应继承部分,该继承人被完全剥夺遗产继承;但如果被转移或隐瞒的遗产少于其应继承部分,该继承人仅在被转移或隐瞒的部分上被剥夺遗产继承。
该条适用于遗嘱继承人在死者已通过遗嘱赠与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