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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I Maintenance
Page: 216
Section: 1598_36 - 1598_41
第1598/36条通过法院判决取消养子女收养的,从法院终局判决之日起生效。但不得主张该事由损害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除非已办理登记。
第1598/37条当收养人死亡或有收养子女的取消时,如果养子女仍未成年,从收养人死亡之日或从按照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三十一条办理收养女的取消登记之日或从右取消阳子女收养的法院终局判决之日起,生父母恢复享有亲权,但法院认为适合另作裁定的除外。
在收养人死亡之前或收养子女v取消前已经指定养子女监护人的情形中,由监护人继续如原来以样行使取责,但生父母可以请求法院且法院作出任命请求人为亲权人的除外。
按照第一款变更亲权人或按照第二款变更监护人的,不由此损害在收养人死亡前或办理收养子女取消登记前的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由检擦官作为有权按照第一款请求法院作出另外裁决的申请人。
第三章 抚养与赡养费
第1598/38条夫妻之间或父母子女之间,当一方应获得抚养或赡养而没有获得或获得的抚养或赡养不足够个人生活时,可以请求抚养或赡养费。抚养或赡养费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有法院考虑到给予义务人的能力、有权获得人的生活状况和案件情况决定。
第1598/39条当利害关系人证明情况、收入、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减少、增加或再次给予的方式变更抚养或赡养费。
在仅因为另一方当时不处于可以给付抚养或赡养费的状态而法院没有审理抚养或赡养费给付的情形中,如果另一方的情况、收入或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且请求人的情况、收入或生活状况处于应该获得抚养或赡养费的状况,请求人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变更诉讼中的裁定。
第1598/40条抚养或謄养费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一次性以金钱支付,但当事人约定另外的给付或另外的方式的除外。如果没有约定或有特殊事由,当任何一方请求且法院认为合适时,可规定另外的给付或另外的支付方式,也可一并或不一并规定金钱给付。
在请求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中,如果有特殊事由且适合子女利益的,法院可规定让子女获得当事人约定以外的或一方请求以外的任何方式的抚养,例如将子女送进教育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由责任人清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抚养费。
第1598/41条获取抚养或膽养费的权利,不得放弃或转让,也不在司法强制执行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