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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5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V Adoption 3

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V Adoption 3

Page: 215

Section: 1598_31 - 1598_35

1598/31收养子女的取消,如果养子女已成年,在任何时候通过收养人和养子女达成一致同意即可取消。

如果养子女仍未成年,收养子女的取消只有当得到父母的同意时才可为之,且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条和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二条、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三条、第一千五百九十八 /二十四条或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未成年人为养子女的情形中,如果养子女仍未成年,收养子女的取消只能当有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状作出裁定时,才可为之。

养子女的取消只有当遵照法律办理登记时才有效。

1598/32当有违反第一千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时,养子女收养必然解除。

1598/33可以起诉取消养子女的收养,当:

(一)一方有恶劣行为,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导致另一方受到严重的侮辱、或受到歧视、或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麻烦,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

(二)一方鄙视侮辱另一方或另一方的长辈,且此行为严重,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如果养子女对收养人的配偶有此行为,由收养人起诉取消;

(三)一方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长辈或配偶为伤害行为,由此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的危险,且该行为已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 

(四)一方不抚养照顾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 

(五)一方故意抛弃另一方趙过一年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 

(六)一方被法院终局判决判定三年以上徒刑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另一方可以起诉取消; 

(七)收养人有违反父母职责的行为,且该行为构成侵权或没有遵守第一千五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五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五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五百七十四条或第一千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此给养子女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损失,养子女可以起诉取消; 

(八)被撤销部分或全部亲权的收养人,且被撤销部分或全部亲权的事由有情况表明,该人不适合继续为收养人的,养子女可以起诉取消; 

(九)(被废除)。 

1598/34从请求取消子女收养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消事由之日起届满一年时,或从事由发生之日起届满十年时止起诉请求取消子女收养。 

1598/35起诉取消子女收养,如果养子女年龄不足十五周岁,由生父母为诉讼代理人,但如果养子女年龄已满十五周岁,养子女不须获得任何人同意就可起诉。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检察官可以代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