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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V Adoption 2

Page: 214

Section: 1598_23 - 1598_30

1598/23在未成年人未被遗弃但处于根据《儿童福利与保护法》设立的儿童福利院的照管下,父母、或在父或母任何一方死亡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的父或母可以书面授权上述儿童福利院代自己作为在收养未成年人为养子女中有权给予同意的人。在此情形中,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书面授权书,只要未成年人仍处于儿童福利院的抚养之中,不得撤销。 

1598/24根据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二条或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三条的养子女收养中有权取代儿童福利院给予同意的人,当法院按照该人的请求做出许可裁定以取代儿童福利院的同意行为时,可以收养处于儿童福利院照顾和抚养下的未成年人为自己的养子女。 

1598/25将收养人或将被收养人,如果有配偶,必须先得到配偶的同意。在配偶不能给予同意、或离开住所或居所且至少有一年找不到本人的情形中,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许可裁定以取代该配偶的同意授予行为。 

1598/26已是某人养子女的未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为其他人的养子女,但是收养人配偶的养子女除外。 

如果一方配偶要登记作为另一方配偶养子女的未成年人为自己的养子女,必须得到已是收养人的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且不适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 

1598/27养子女收养只有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时才有效,如果将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还必须先遵守收养小孩为养子女的法律。 

1598/28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合法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但其不丧失在出生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情形中生父母从小孩是养子女之日起丧失亲权。 

参照适用本编第二章第二节中的规定。 

1598/29养子女的收养不产生因该养子女收养行为而使收养人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对养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1598/30如果没有配偶或晚辈直系亲属的养子女先于收养人死亡,收养人有权要求从养子女遗产中返还自己赠与给养子女的财产,但仅在遗产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后该财产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要求返还。

当从收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样子女死亡之日起届满一年时,或从养子女死亡之日起届满十年时,禁止起诉主张第一款中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