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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V Adoption
Page: 213
Section: 1598_15 - 1598_22
第1598/15条在法院裁定夫或妻为禁治产人且妻或夫为保佐人的情形中,参照适用有关亲权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但第一千五百六十七条(二)或(三)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1598/16条一方配偶作为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另一方配偶的保佐人,该配偶有权管理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并有权一个人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按照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该配偶不得为之,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
第1598/17条在法院裁定夫或妻为禁治产人的情形中法院认为不合适让配偶为保佐人而指定父亲、母亲或外部第三人为保佐人。在此情形中,由保佐人与另一方配偶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重要事由将给禁治产人造成损害,法院冗口..中.母外的裁定。
无论如何,当有第一款所述情形,另一方配偶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598/18条在父母为保佐人的情形中,如果子女仍未成年,参照适用有关亲权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如果子女成年的,参照适用关监护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但第一千五百六十七条(二)和(三)规定的权利除外。
在不是父母或不是配偶的他人为宝保佐人的情形中,参照适用有关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但被保佐人已成年的,不得行使第一千五百六十七条(二)和(三)规定的权利。
第四节养子女
第1589/19条年龄不低于二十五周岁的人可以接收他人为养子女,但该人的年龄必须比将被收养人至少大十五周岁。
第1598/20条养子女的收养,如果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少于十五周岁,该人也必须同意。
第1598/21 条收养未成年人为养子女,只有当得到将被收养人的父母同意时,才可为之,但在父或母其中一人死亡或被剥夺亲权的,必须得到仍享有亲权的父或母一方同意。
如果没有第一款所述的有权给予同意的人,或有但父或母其中一人或两人不能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不给予同意而不给予同意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幸福,父或母、或有意愿请求收养的人、或检擦官可以请求法院,由法院做出许可裁定,取代前款中给予同意的行为。
第1598/22条在收养未成年人为养子女中,如果未成年人是被遗弃人且处于根据《儿童福利与保护法》设立的儿童福利院的照管下,由该儿童福利院取代父母作为同意授予人。如果儿童福利院不给予同意,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