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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I Guardianship 4

Page: 212

Section: 1598_8 - 1598_14

1598/8在下列情形中由法院裁定罢免监护人

(一)监护人疏于履行职责; 

(二)监护人在履行职责中有重大过失; 

(三)监护人滥用职责; 

(四)监护人行为不合法,不适合旅行职责;

(五)监护人欠缺履行职责的能力,以致给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险;

(六)有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条(三)、(四)或(五)规定的情形。

1598/9按第一千五百九十八/八条规定请求罢免监护人的,年龄不低于十五周岁的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亲属或检察官可以是申请人。

1598/10在审理请求撤销监护人的申请情状期间,法院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代替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598/11如果监护或监护人资格终止,由监护人或继承人及时将管理的财产交付给被监护人、继承人或新的监护人,且制作财产管理的账目,并在六个月内交付,如果有与财产管理有关的文书,须与账目一并交付,但当监护人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延长期限。

第一千五百八十条和第一千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于此情形。

1598/12从交付账目之日起,开始起算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必须归还给对方的金额的利息.

如果监护人在为被监护人利益之外,使用被监护人的金钱,必须从使用之日起开始起算年息为百分之十五的利息。

1598/13被监护人在监护人的全部财产上,为了未向其清偿的债务的清偿,享有优先权。

该优先权处于第六顺序,后位于本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优先权。

1598/14监护人无权获得报酬,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遗嘱条款规定让监护人获取报酬,在此情形中,监护人可按照遗嘱规定的金额获得报酬。

(二)在遗嘱没有规定报酬但没有条款禁止监护人获取报酬的情形中,监护人可以其后向法院申请规定报酬,法院可以规定是否给予及给予的金额。 

(三)在遗嘱中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指令且没有条款禁止监护人获取报酬的情形中,法院可以在指定监护人的裁定中规定报酬,或如果法院没有规定,监护人可以其后向法院申请规定报酬,法院可以规定是否给予及给予的金额。 

在审理决定报酬中,法院应考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收入及生活状况。 

如果监护人或被监护人能证明,在监护人承担职责以后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情况、收入及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可以裁定对监护人给予报酬,停止、减少、增加或恢复报酬;此规定同样适用在遗嘱中有条款不让监护人获取报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