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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I Guardianship 2
Page: 210
Section: 1589 - 1596
第1589条(被废除)
第1590条监护人一次只能有一人,但在有遗嘱条款规定指定多个监护人或当有人基于合理的事由请求的情形中,法院有权按其认为合理的数量指定监护人。在指定多个监护人的情形中,法院可以规定让多个监护人共同为行为或规定每人各自的权力。
第1591条监护人的资格从知道法院的指定裁定之日起开始。
第1592条由监护人及时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在知道法院的指定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但监护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请求法院延长期限。
该清单必须有至少两名证人承保,该两名证人必须是成年人且必须是被监护人的亲属,但找不到亲属的可以让其他人为证乂。
第1593条由监护人在做成财产清单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己承保正确的财产清单副本提交给法院一份,法院可以指令让,I* 护人增加补充、或让提交附着文书,以表明该清单是正确的。
如果法院在提交清单之日、增加补充之日或提交附着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做出其他裁定,视为法院同意接受该清单。
第1594条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有关财产清单的制作、或财产清单的提交没有全面正确的遵循第一千五百九十二条或第一千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或没有遵循法院按第一千五百九十三条作出的裁定、或法院不满意财产清单是因为制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或不善良、或明显看出监护人能力不足,法院可以罢免监护人。
第1595条在法院同意接受清单之前,禁止监护人为任何事务,但是紧急和必要的事务处外;但不得以此禁止内容对抗善意且支付对价的外部第三人。
第1596条如果有债,对监护人有利而对被监护人不利、或对被监护人有利但对监护人不利,在着手制作财产清单前,由监护人将该内容通知法院。
如果监护人知道有对自己有利而对被监护人不利的债,且不将该内容通知法院,法院可以裁定罢免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