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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Parent and Child 4
Page: 208
Section: 1578 - 1582
第1578条在因未成年人成年导致亲权终止的情形中,亲权人必须尽快将管理的财产及账目交付给未成年人认可,如果有与财产管理事项有关的文书,也与账目一并交付。
因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亲权终止的情形中,将财产、账目及与财产管理事项有关的文书交付给亲权人(如果有)或监护人认可。
第1579条在配偶一方死亡且有子女出生及另一方配偶再婚的情形中,如果该配偶已正确的占有是子女份额的财产,在能处理时可以将财产交付给子女,或不如此,可先保管,以便当到合适的时间时交给子女。如果是第四百五十六条中规定的财产种类或有权利证书的,必须将子女的姓名一并记载干该证书中,在按此处理之前,该配偶不得结婚。
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中,法院可以裁定让上述配偶先结婚, 法院的该裁定,必须载明让配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在结婚后多长时间内履行分割财产及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
在婚姻已办理而未能按第一款履行的情形中、或配偶未按第二款中所述法院裁定履行的情形中,当法院知道时、或当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检察官请求,法院有权裁定撤销该配偶的亲权、或由配偶支付费用委托某人代为制作账目及将子女姓名一并记载于上述证书中。
为该条之目的,视为死亡配偶一方及生存配偶方的养子女是配偶所生子女。
第1580条未成年人已成年人的,亲权人或监护人,只有在按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接受财产、账目及文书的交付时,才能认可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
第1581条在未成年人与亲权人之间有关财产管理的诉讼,从亲权终止之日起超过一年时,禁止起诉。
如果子女仍是未成年人时亲权终止的,从未成年人成年时或当有新的法定代理人时开始起算第一款中的诉讼时效。
第1582条如果亲权人是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或不合法的行使有关未成年人自身的亲权、或行为恶劣,在这些情形中,法院主动或当有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检察官请求,可以裁定撤销部分或全部亲权。
如果亲权人破产、或错误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引起危险,法院可以按照第一款规定裁定撤销管理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