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Parent and Child 2
Page: 206
Section: 1567 - 1573
第1567条亲权人有权:
(一)规定子女的住处;
(二)为了教育可以对子女进行合适的处罚;
(三)让小孩从事适合其能力和生活状况的工作;
(四)请求非法扣留其子女的他人返还子女。
第1568条当带有小孩的人与他人结婚的,对小孩的亲权属于带有小孩一方。
第1569条亲权人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在子女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情形中,亲权人必然是保佐人或辅助人。
第1569/1条在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且法院有裁定指定不是亲权人或监护人的他人为保佐人的情形中,该裁定有撤销当时在任的亲权人或监护人的效力。
在已成年且没有配偶的人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情形中,由父母、或父亲或母亲为保佐人或辅助人,但法院另有裁定除外。
第1570条按第一千五百六十六条或第一千五百六十八条的亲权人已发出的或接收的通知,视为子女已发出的或接收的通知。
第1571条亲权还包括对子女财产的管理,财产的管理必须展行如同一般理智人所应为的注意义务。
第1572条亲权人设立必须由子女亲自为之的债,没有得到子女的同意,不得为之。
第1573条如果子女有收入,该收人先作为抚养费和教育开支;剩余部分,亲权人必须保管好并交付给子女。但如果亲权人没有足够的收入维持适合其身份的生活,亲权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该笔资金,除非所获取的金钱是从财产中取得,且该财产是通过附有不允许亲权人从财产中获利的条件的赠与或遗嘱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