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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Parent and Child
Page: 205
Section: 1558 - 1566
第1558条在遗产继承时效期间内提起请求接受小孩为子女的诉讼,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小孩是死者的合法子女,该小孩有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已分割了遗产的情形中,参照适用本法典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第1559条当得以登记小孩为子女后,不得撤销。
第1560条在后来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视为合法子女。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1561条子女有权使用父亲的姓氏。
在没有父亲的情形中,子女有权使用母亲的姓氏。
第1562条任何人不得对自己的长辈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但如果该人或该人的近亲属请求,检察官可以对上述人提起诉讼。
第1563条子女必须赠养父母。
第1564条在子女是未成年人期间,父母必须抚养子女并提供合适的教育。
父母仅对成年后的子女是残疾人或无法养活自己的人负有抚养义务。
第1565条请求子女抚养费或其他形式的抚养,除了检察官可以按第一千五百六十二条提起诉讼外,父或母也可提起诉讼。
第1566条未成年的子女必须在父母的亲权下。
在下列情形中,亲权归父或母一方:
(一)母亲或父亲一方死亡的;
(二)不确定母亲或父亲是生存还是死亡的;
(三)母亲或父亲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
(四)母亲或父亲因精神错乱必须进医院治疗的;
(五)法院裁定让父亲或母奈行使亲权的;
(六)有法律规定父亲和母亲可以约定的,其已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