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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 Parentage
Page: 200
Section: 1532 - 1537
第1532条当离婚后,应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在夫妻之间:
- 如果是通过双方同意离婚的,按照登记离婚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约束夫妻之间财产的判决部分,追溯到起诉离婚之日起生效。
第1533条当离婚时,在女方和男方之间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534条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配偶为了一方个人利益处分、或以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意图处分、或在法律规定处分必须得到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形中在没有得到另一方配偶同意就处分、或故意损坏,视为该财产为按照第一千五百三十三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仍然存在。如果一方配偶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没有达到其应该分得的数额,由处分或故意损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从其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个人财产中清偿。
第1535条当婚姻终止,对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平均分担。
第二章 父母与子女
第一节 父母
第1536条为男方妻子时或婚姻终止之日起三百一十日内,女方所生小孩,先推定为作为丈夫或曾是丈夫的男方和合法子女。
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女方在有法院终局判决裁决婚姻无效之日前或从该日起三百一十日内所生的子女。
第1537条女方再婚违反帝一千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中,在婚姻终止之日起三百一十日内所生子女,先推定该女方所生子女为作为再婚丈夫的男方的合法子女,且禁止适用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条中规定为原来丈夫合法子女的推定条款;除非有法院判决表明该小孩不是再婚丈夫的合法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