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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5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6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6

Page: 199

Section: 1524 - 1531

1524如果产生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三)(四)或(六)规定的离婚事由,是因为须承担责任方故意为了让另一方无法忍受直至必须起诉离婚而导致的,另一方有权从须承担责任方处获得补偿费。

1525按第一千五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五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费,由法院根据情形合理裁量,法院可以裁决按照法院认为合理的期限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在必须支付补偿费的人是另一方配偶的情形中,由法院同时考虑到该方配偶从因离婚分割夫妻共财产中已获得的财产数额。

1526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离婚原因是仅一方配偶的过错,且离婚导致另一方因为不能从婚姻期间曾所有的财产或所从事的职业中获得收入而陷入贫穷,另一方可请求须承担责任方支付生活费。法院考虑到给予方的能力和获得方的地位,是否给予生活费或给予的数量由法院裁定,并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三十九条、第一千五百九十八/四十条和第一千五百九十八/四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未起诉或未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反诉,生活费请求权终止。

1527如果因为根据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七)中规定的精神病事由,或因为根据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九)中规定的严重疾病事由而离婚的,另一方配偶必须支付给精神病一方或疾病一方生活费,参照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规定计算生活费。

1528如果收取生活费一方再次结婚,收取生活费的权利必然终止。

1529依据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一)(二)(三)或(六)或第一千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事由的起诉权,从主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以主张的事实之日起超过一年时终止。

起诉离婚的事由不可主张后,可以依据其他事由来证明和支持离婚诉讼。

1530当离婚诉讼仍在审理阶段,如果任何一方请求,法院可以临时裁定合理的措施,例如在夫妻共同财产、住所地、夫妻间的抚养及管理抚养子女的事项上。

1531按照法律登记的婚姻,通过配偶双方同意的离婚从登记离婚之时起始生效力。

通过法院判决的离婚,从有法院终局判决之时起始生效力,但不得以此为事由损害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除非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