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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3
Page: 196
Section: 1513 - 1516
第1513条如果被起诉撤销婚姻的配偶一方在可撤销行为事由中存在共谋,该配偶一方必须对配偶另一方因该婚姻所遭受的身体、名誉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承担支付补偿费的责任,并参照适用于第一千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如果按第一款的婚姻撤销行为使得另一方贫穷,且在其婚姻期间从曾从事的职业或曾有的财产中获得收入,该方有生活费请求权。在此情形中的生活费请求权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千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1514条离婚,仅通过双方同意或法院判决才能为之。
通过同意离婚,必须做成书面形式并有至少两名证人签名。
第1515条当按本法典登记婚姻后,通过同意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才有效。
第1516条离婚事由如下:
(一)夫或妻对他人如同妻或夫一样抚养或推崇、与他人通奸或与他人保持经常性性关系,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二)夫或妻有恶劣行为,不管该恶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导致另一方:
(A)受到严重的侮辱;
(B)因为继续作为恶劣行为方的夫或妻,将受到歧视;
(C)当综合考虑条件、地位和如同夫妻的共同生活时,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麻烦;
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三)夫或妻对另一方的身体或精神进行伤害或摧残,或鄙视侮辱另一方或另一方的长辈,这些行为如果严重,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四)夫或妻故意抛弃另一方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四/一)夫或妻被法院终局判决判定为徒刑且已被关押一年以上,在该犯罪行为中,另一方没有参与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或没有同意或共谋为犯罪行为,且继续为夫妻将导致另一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麻烦,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四/二)因不可能如同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原因,夫或妻一方自愿分开居住超过三年的,或按照法院裁定分开居住超过三年的,任何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五)夫或妻被法院裁定为失踪人,或离开住所或居所超过三年旦无人知晓其生死状况,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