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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2

Page: 195

Section: 1508 - 1512

1508因对配偶本人认识错误或被欺诈或被胁迫的可撤销婚姻,仅存在认识错误、或被欺诈或被胁迫一方配偶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有婚姻撤销请求权的人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情形中,由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精神病人为禁治产人的人,请求撤销婚姻。但如果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是法院仍未裁定为禁治产人的精神病人,上述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必须同时请求法院裁定精神病人为禁治产人。在法院裁定撤销请求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申请的情形中,由法院同时裁定撤销上述人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申请。

撤销第二款中所述人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申请的法院裁定,不影响配偶的婚姻撤销请求权;但配偶一方必须在其仍享有的期间内行使该权利。如果从法院又撤销上述人情求撤销婚姻的申请的裁定之日起算,上述期限所剩不足六个月或没有任何剩余,可以裁定之日起算,上述期限至六个月满或从法院有撤销上述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以延长该期限至六个月满或从法院有撤销上述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再算六个月。

1509婚姻,未获得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条所述人的同意,该婚姻为可撤销。

1510因未获得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条所述人同意的可撤销婚姻,仅按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同意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按该条的婚姻撤销请求权,当该配偶年满二十周岁时或当女方怀孕时,终止。 

按该条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该婚姻时起算。 

1511已有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从有终局法院判决之日起视为终止,但不得以此为由损害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除非已登记了婚姻撤销。 

1512与法院判决离婚的效力有关的法律规定,参照适用于婚姻撤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