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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 Void of Marriage

Page: 193

Section: 1494 - 1499

第五节    婚姻无效

1494婚姻,只能因本节的规定为无效。 

1495违反了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第一千四百五十条、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和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婚姻无效。 

1496仅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表明,婚姻违法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第一千四百五十条和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无效。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直系晚辈,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婚姻无效。但如果设有上述人,利益关系人可以请求由检察官作为向法院请求的人。 

1497因违反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的婚姻,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或请求法院裁判婚姻无效。 

1498/1在有婚姻无效的法院终局判决的情形中,由法院通知登记官记载无效于婚姻登记簿。

1498无效婚姻,不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或所得的财产及孳息,为该方个人所有。双方共同获取的财产部分平均每人一半,但当考虑到家庭负担、双方职业和收入状况及所有其他情况后,法院认为适合另作裁定的除外。

1499因违反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第一千四百五十条、或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不使得善意结婚的男方或女方丧失在法院终局判决婚姻无效之前取得的权利。

因违反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不使得善意结婚的男方或女方丧失在该男方或女方知道导致婚姻无效事由前因婚姻取得权利。但该无效婚姻,不使得配偶一方取得以另一方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遗产继承权。

因违反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第一千四百五十条或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规定,或违反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一方配偶基于善意结婚的,该方享有补偿费请求权。如果无效婚姻使得善意婚方,因不能从在法院终局判决前或在知道其婚姻无效前的财产或所从事的职业中获得收入贫穷,该方有生活费请求权。在此情形中的生活费请求权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千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按第三款的补偿费或生活费请求权,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在因违反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第一千四百五十条或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规定而婚姻无效的情形中从法院终局判决之日起算,在因违反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中从知道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