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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V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5
Page: 192
Section: 1488 - 1493
第1488条如果夫或妻必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在夫妻关系存续之前或期间产生的债务,先用该方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当不足时才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清偿债务。
第1489条如果夫妻为共同债务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1490条夫妻为共同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夫或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如下债务:
- 与管理家庭事务或至办家庭必需品、家庭成员的抚养及医疗和子女的教育有关的债务;
- 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债务;
- 与夫妻共同从事的业务有关的债务;
- 夫或妻为一方自己的利益所产生的债务,但另一方已追认的。
第1491条如果夫或妻被法院判决宣告破产,从法院判决宣告破产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分割。
第1492条当按第一千四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四百九十一条或第一千五百九十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已分割为夫或妻个人财产的部分及其后任何一方取得的所有财产不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其后,配偶一方过第一千四百七十四条(二)规定的遗属或书面赠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为夫妻个人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利息,为夫妻个人财产。
第1492/1条在有按照法院指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当夫或妻一方向法院申请且法院作出取消分割的裁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取消得以完成。但如果夫或妻有异议,法院只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由终止后,才可以裁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当有按第一款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因夫或妻脱离了破产人状态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终止的,在法院做出裁定之日或脱离破产人状态之日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仍依原来继续为夫妻个人财产。
第1493条在不再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夫或妻必须互相扶助,按照夫妻个人财产金额比例支付家庭事务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