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V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4
Page: 191
Section: 1483 - 1487
第1483条在仅夫或妻一方有权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如果夫或妻将要为或正在为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该能预测将产生不合理的损失,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禁止为该行为。
第1484条如果有权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一方:
(一)管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二)不抚养另一方配偶;
(三)有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或产生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债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阻碍另一方配偶管理夫妻共同财产;
(五)有情况表明将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毁灭。
另一方配偶可请求法院裁定许可,让其一人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人,或裁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如果有请求,法院为了合理的管理财产,可以规定临时保护措施。如果是紧急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紧急情况下的请求的规定。
第1484/1条在法院按照第一千四百八十二条、第一千四百八十三条或第一千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已作出裁定禁止或限制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情形中,如果其后事由或情形发生了变化,夫或妻可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禁止或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限的裁定。在此情形中,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合理的方式作出裁定。
第1485条夫或妻可请求法院让其为特定事项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人,或让其在该事项中参与共同管理,若如此将更有利。
第1486条当法院按照第一千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四百八十三条、第一千四百八十四条、第一千四百八十四/一条或第…千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已经做出了有利于请求人的终局判决或裁定,或按照第一千四百九十一条、第一千四百九十二/一条或第一千四百九十八/十七条作出终局判决或裁定,或当夫或妻脱离破产人状态,由法院通知登记官在婚姻登记簿上记载。
第1487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扣留或扣押另一方的财产,但在为本法典特别规定的夫妻之间义务履行或权利维护的案件中或本法典特别规定允许夫妻之间相互起诉的案件中采取扣留或扣押财产的,或为了仍未按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及费用而采取的扣留或扣押财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