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V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3
Page: 190
Section: 1476_1 - 1482
第1476/1条夫妻只有在按照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做成婚前协议,才能全部或部分不按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遵照婚前协议的规定。
婚前协议仅约定了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中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未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按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处理。
第1477条夫妻任何一方有权对与维护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纠纷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进行起诉、应诉或进行诉讼。因起诉、应诉或进行诉讼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是共同债务人的债。
第1478条当在管理财产上须要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同时签名,但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或不愿意签名、或不处于可以作出同意的状态,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许可。
第1479条必须得到共同同意的夫或妻所为的行为,且该行为有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向适格工作人员办理登记,该同意必须做成书面形式。
第1480条按照第一千四百七七六条规定必须共同管理或必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如果一方配偶为法律行为仅是一方所为或未得到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另一方配偶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但另一方配偶已经追认该法律行为、或在为该法律行为时外部地三人善意且支付对价的除外。
按第一款请求法院撤销法律行为,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届满一年或从为该法律行为之日起届满五年的,不得起诉。
第1481条夫或妻无权遗属,将超出自己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遗赠给他人。
第1482条在仅夫或妻一方有权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另一方配偶仍有权管理家庭事务和按个人状况合适的添置家庭必需品,由此支付的费用同时约束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夫或妻管理家庭事务或添置家庭必需品,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另一方配偶可请求法院裁定禁止或限制其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