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V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2
Page: 189
Section: 1471 - 1476
第1471条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如下财产:
- 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有的;
- 为个人的使用品、服饰或符合身份的首饰品、或夫妻一方从事的职业或营业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器具;
- 在婚姻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
- 聘礼。
第1472条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已变为其他财产、用以购买其他财产或出卖后变为金额,得来的其他财产或金额是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灭失但获得其他财产或金钱代替的,或取的其他财产或金钱是夫妻个人财产。
第1473条配偶一方所属夫妻个人财产,由该方为管理人。
第1474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财产:
- 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
- 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书面赠与取得的且遗嘱或书面赠与指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 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掌息。
如果某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义的,先推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1475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种类、或有权利证书,夫或妻可请求将自己名字作为共同所有人记载于上述证书中。
第1476条夫妻必须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在下列情形中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一)不动产或可抵押动产的出卖、互换、附买回权的买卖、租卖、抵押、免除抵押或转让抵押权;
(二)地役权、居住权、地上权、收益权或不动产负担的设立、全部或部分终止;
(三)出租不动产超过三年;
(四)借款;
(五)赠与,但为了慈善、社交或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符合家庭状况的赠与除外;
(六)和解;
(七)将争议提交仲裁;
(八)用财产向相关工作人员或法院提供担保或保证。
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或妻不须得到另一方同意就可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