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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II Relationship of Husband and Wife
Page: 187
Section: 1461 - 1464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1461条夫妻应如同夫妻一样共同生活。
夫妻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互相帮助、抚养、照顾。
第1462条夫妻不能如同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或如果共同生活将对身体或精神造成危险、或将很大程度的损害健康,或健康受到损害的一方,可请求法院,让法院裁定许可其在上述事由仍存在的期间分开居住。在此情形中,法院可根据情形需要规定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抚养费金额。
第1463条在法院裁定夫或妻为禁治产人的情形中,妻或夫必然为保佐人或辅助人,但当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且有重要事由时,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为保佐人或辅助人。
第1464条在配偶任何一方为精神病人而不管法院是否裁定其为禁治产人的情形中,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按第一千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养、照顾精神病一方,或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会导致精神病一方处于对其身体或精神很可能导致危险的状态中或处于对其财产很可起诉另一方配偶请求其向精神病一方支付抚养费、或请求法院做出为保护精神病一方的裁定。
按第一款起诉请求抚养费的情形中,如果仍未有精神病一方配偶为禁治产人的法院裁定,可请求法院在同一案件中让法院做出精神病一方配偶为禁治产人的裁定,并可请求指定自己或法院认为合适的他人为保佐人。如果有法院裁定表明精神病一方配偶已为禁治产人的,可请求罢免原保佐人并指任新保佐人。
在请求法院做出为保护精神病一方配偶的裁定而未请求抚养费的情形中,可以不请求法院裁定精神病一方配偶为禁治产人,或不请求变更保佐人。但如果法院认为请求的保护措施必须有保佐人或必须变更保佐人,由法院做出裁定,指令完全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后,才做出其认为合理的保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