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I Conditions of Marriage 2
Page: 186
Section: 1454 - 1460
第1454条未成年人结婚的,参照适用第一千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1455条对结婚给予同意,必须以下列方式为之:
- 等级结婚时在登记簿上签名;
- 做成书面同意,载明将结婚双方的姓名且有作出同意人的签名;
- 如果有必要事由,可以在至少两名证人面前以口头方式作出同意。
该同意,当给予后不得撤销。
第1456条如果没有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有权给予同意的人,或有但不作出同意或未处于可以给予同意的状态,或按情形未成年人不可能请求同意的,未成年人可以请求法院许可其结婚。
第1457条按本法典的结婚,仅在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第1458条结婚,只有当男方和女方同意互为夫妻时,才可为之该同意必须在登记官前公开表明并让登记官记载该同意。
第1459条都是泰国国籍的人或一方有泰国国籍的人在国外的结婚,可以按照泰国法律或该外国法律规定的形式为之。
在父妻双方希望按泰国法律登记的情形中,由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工作人员为登记办理人。
第1460条当出现特殊情形不可能在登记官前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处在濒临死亡的危险中、或处于武装冲突或战争中,如果男方双方当着在场的成年人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后,该人必须记载男女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并做成证据,其后男女双方在可以向登记官办理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将该证据出示给登记官并让登记官在婚姻登记簿上记载做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年月日和地点及该特殊情形,办理结婚登记,向上述人做出结婚意思表示之日视为向登记官办理结婚登记之日。
如果在作出请求结婚的意思表示时已结婚,该婚姻无效,前款的规定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