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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I Conditions of Marriage
Page: 185
Section: 1447_1 - 1453
第1447/1条第一千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诉讼是效为六个月,从违反婚约之日起算。
第一千四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解除婚约的重大不良行为之日起算,但从为该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一千四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四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诉讼时效为六月,从订婚男方或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其有权请求补偿费的他人所为行为且知道应赔偿补偿费的人之日起算,但从他人为该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1447/2条第一千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聘礼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为六月,从违反婚约之日起算。
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聘礼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从解除婚约之日起算。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第1448条当女方和男方年满十七周岁后,可以结婚。但有合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许可在此之前结婚。
第1449条如果男方或女方是精神病人或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不得结婚。
第1450条男方与女方是直系长辈或晚辈亲属、同父母兄妹或仅异父或异母兄妹,不得结婚。前述亲属关系只按照血亲,而不须考虑是否为合法亲属。
第1451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不得结婚。
第1452条男方或女方在其有配偶时不得结婚。
第1453条丈夫死亡或婚姻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女方,只有在该婚姻终止后经过不少于三百一十天后,才可再结婚。但:
- 在此期间已分娩的;
- 与原配偶再婚的;
- 有合法医生执业证且符合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表明女方为怀孕的证明;
- 有法院同意其结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