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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Betrothal 2
Page: 184
Section: 1440 - 1447
第1440条可以请求的补偿费如下:
- 补偿给男方或女方身体或名誉造成的损害;
- 补偿由于订婚方、父母或如父母身份为行为的人善意且合适地准备婚礼所指出的费用或须负担的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 补偿由于订婚方预期将要给婚而合理地处理其财产或与其职业或生计有关的其他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在是女方有权得到补偿费的情形中,法院可裁决聘礼归女方所有,作为女方应获得的补偿费的全部或部分;或法院可以判给补偿费而不用考虑已成为女方所有的聘礼。
第1441条如果订婚一方在结婚前死亡,另一方不得请求补偿费。而有关聘礼或彩礼,不管是男方或女方死亡,女方不须返还给男方。
第1442条在女方引起重要事由导致男方不合适与女方结婚的情形中,男方有权解除婚约并让女方向男方返还聘礼。
第1443条在男方引起重大由导致女方不合适与男方结婚的情形中,女方有权解除婚约,且不须向男方返还聘礼。
第1444条如果让订婚方解除婚约的原因是另一方在婚约后所为的严重不良行为,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订婚方必须向有权解除婚姻的订婚方与婚约违约人一样承担补偿费赔偿责任。
第1445条当按照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条或第一千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婚约后,订婚男方或女方可以向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婚约而与其订婚方为性行为的人请求补偿费。
第1446条订婚男方或女方可以向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婚约而对其订婚方进行强奸未遂的人请求补偿费,而不必解除婚约。
第1447条案本节规定应赔偿的补偿费,由法院根据情况所需裁决。
按本节的补偿费请求权,地一千四百四十条(二)中规定以外的补偿费,不得相互装让和由继承人继承,但该权利已被数面承认或受损人根据该权利已起诉到法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