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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Betrothal
Page: 183
Section: 1435 - 1439
第五编 家庭
第一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1435条当女方和男方年满十七周岁时,可以为婚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婚约,无效。
第1436条未成年人必须得到下列人的同意,才可为婚约,即:
- 在有父母的情形中,父亲和母亲;
- 在父亲或母亲一方死亡、或被取消亲权、或未处于可以给予同意的条件或状态、或按未成年人的情形不能请求父亲或母亲一方同意的情形中,父亲或母亲。
- 在未成年人是养子女的情形中,收养人;
- 在没有按地(一)、(二)、(三)给予同意的人、或有但上述人被取消亲权的情形中,监护人。
未成年人所为的婚约,没有得到上述人同意的,为可撤销。
第1437条当男方为了证明将与女方结婚而交付或转让财产给女方作为聘礼时,婚约生效。
当订婚后,聘礼属于女方的财产。
为答谢女方同意结婚而给女方父母或收养人或监护人的彩礼,如果没有结婚是因为女方引起的重要事由或有女方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形使得男方不合适或不可能在与女方结婚,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如果必须按本节规定返还聘礼或彩礼,参照适用本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一十八条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第1438条当有不能成为请求法院强制结婚的事由。如果有在违约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第1439条当有婚约后,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让其承担补偿费赔偿责任。在女方违反婚约的情形中,还须将聘礼返还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