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Property Title VIII Charge on Immovable Property
Page: 182
Section: 1426 - 1434
第1426条在用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必须支付在财产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及税费,并必须清偿依附于财产的债务利息。
第1427条如果财产所有人需要,用益权人必须为了财产所有人利益为财产办理投保;如果该财产已办理保险的,用益权人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续期。
用益权人必须支付在其享有用益权期间的保险费。
第1428条在财产所有人与用益权人或受让人之间有关用益权的案件,从用益权终止之日起届满一年的,不得起诉。但在财产所有人是原告的案件中,如果所有人不可能知道用益权终止的时间,一年诉讼时效从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用益权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八章 不动产贞担
第1429条不动产可能必须受制于负担,该负担导致受益人有权从该财产上获得分期债务清偿,或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或获取财产的利益。
第1430条不动产负担的设立,可以规定有期限,也可规定为受益人的终生。
如果没有期限规定,先推定为不动产负担与受益人生命同期。
如果有期限规定,参照适用于第一千四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1431条如果没有在设立不动产负担的法律行为中做出另外的约定,不动产负担不得转让,即使以继承的方式。亦不可为之。
第1432条如果受益人不遵照设立负担的法律行为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受益人的权利。
第1433条如果财产所有人未按照负担清偿债务,除补履行债务的救济措施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任命财产管理人代替所有人管理财产和清偿债务,或裁定将财产进行拍卖,拍卖后的所得按财产所有人未清偿的金额及负担的价金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做出任命财产管理人、拍卖或解聘已任命的财产管理人的裁定。
第1434条第一千三百八十八条至第一千三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条至第一千四百条参照适用于不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