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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VII Usufruct
Page: 181
Section: 1419 - 1425
第1419条如果财产灭失而没有获得补偿费,所有人无须还原财产,但如果所有人让财产恢复到什么状态,用益权就此状态为限重新存在。
如果获得补偿费,所有人或用益权人必须按所孜取的补偿赞金额能做到的程度将财产恢复原状,用益权就恢挺的状态力限翁新存在;但如果恢复原状成为不能,用益权终止,补偿费必须在財产所有人和用益权人之间按照其损失的比例分配。
该方法参照适用于财产被强制出卖的情形及财产部分灭失或部分恢复原状不能的情形。
第1420条当用益权终止,权利人必须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如果财产灭失或价值减损,用益权人必须承担责任,但征明该损失不是因为其过错导致的除外。
如果用益权人不合法地消耗了财产,必须提供相应替代物。如果财产因合理使用造成损耗,用益权人不须支付补偿费。
第1421条在行使用益权中,权利人必须如同一般理智的人应保管自已财产一样保管财产。
第1422条如果没有在设立用益权的法律行为中做出另外的约定,权利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在此情形中,财产所有人可以直接起诉受让人。
第1423条财产所有人可以反对任何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财产使用行为。
如果财产所有人证明其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可以请求用益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财产赠与人为自己保留了该财产上用益权的情形除外。
如果用益权人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用益权人不予理睬所有人的反对仍继续以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方式使用财产,法院可以任命财产管理人代替用益权人管理财产。当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解聘已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第1424条用益权人必须保持财产的主要状态不让其发生改变,并必须正常维护和为小的修理。
如果必要为大的修理,或为维护财产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用益权人必须及时通知财产所有人并必须同意让其为此行为。如果所有人不为之,用益权人可以为此行为,由财产所有人支付费用。
第1425条非经常性费用,所有人为支付人,但为了支付该费用或支付前条中规定的费用,所有人可以处分部分财产,但用益权人同意不计算利息墾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