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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I Possession
Page: 176
Section: 1366 - 1377
第1366条有关分割中其他共有人取得的财产上 位共有人必须按照自—额如同出卖人—样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占有
第1367条任何人基于为自己占有的意思持有财产,该占有人取得占有权。
第1368条任何人可通过他人为其持有而取得占有权。
第1369条任何人持有财产,法律推定其是为自己持有。
第1370条占有人的占有,先推定为是善意的、和平的、公开的占有。
第1371条如果能证明某人对同一财产先后两次占有,先推定为该人连续地占有该财产。
第1372条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先推定为是占有人按法律享有的权利。
第1373条如果财产是已登记于土地登记簿的不动产,先推定为在登记簿中有名字的人是有占有权的人。
第1374条如果占有人在财产的占有中因有人非法干涉而受到妨碍,占有人有权消除妨碍,如果足以让人担忧仍将再次受到妨碍的,占有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禁止。
起诉消除妨碍的案件,必须从被妨碍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第1375条如果占有人被非法夺去占有,占有人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另一方在财产上享有更好的权利而成为请求占有人返还的原因的除外。
请求占有返还之诉讼,必须在夺去占有之日起一年内起诉。第1376条如果必须将财产返还给有返还请求权的人,参照适用于本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一十八条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第1377条如果占有人有放弃占有的意思、或不再持有财产,占有终止。
如果有临时性特性的原因阻碍!II‘軒人待有财产,占有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