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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I Co-ownership 2
Page: 175
Section: 1359 - 1365
第1359条任何一位共有人为了对抗外部第三人,可以行使整个财产上的所有权权限,但在请求返还财产时,必须符合本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1360条任何一位共有人有权使用财产,但其使用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先推定任何一位共有人有权按其在财产中的份额获取摯息。第1361条任何一位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或抵押、或设立负担。
但该财产的转让、出质、抵押或设立负担,必须得到每位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某一共有人在未得到每位共有人的同意下,对财产为转让、出质、抵押或设立负担行为,但其后该共有人成为该财产的单独所有人,其法律行为有效。
第1362条任何一位共有人在支付管理费、税费、保管费及共有财产使用费中必须按自己的份额对其他共有人负有义务。
第1363条任何一位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财产,但如果有法律行为阻止或如果成为共有人的宗旨具有永久性,不得请求分割。
财产分割请求权,被法律行为排除,一次超过十年的,不得为之。
共有人在不合适的机会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1364条财产分割应在共有人中将财产本身进行实际分割、或将财产出卖后的出让金进行分割。
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财产分割的方式,任何一位共有人可请求法院裁定将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果分割的部分不均等,法院可裁定用金钱补偿;如果实际分割不可为之或将导致很大损失,法院可裁定估价后在共有人之间出售或拍卖。
第1365条如果共有人在有关共有财产的债务或为该原债清偿而产生的新债中必须对外部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在分割时,任何一位共有人可以请求用该共有财产先清偿债务或用其作为担保。
如果某一共有人在因共有人身份产生的债务或为该原债清偿而产生的新债中必须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责任,在分割时,作为债权人的共有人可以请求用该共有财产上其债务人应得份额先用于清偿债务或作为担保。
前述权利同样可以对共有人份额所有权的受让人或继受人主张行使。
如果有必要出售共有财产,适用前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