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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I Co-ownership
Page: 174
Section: 1352 - 1358
第1352条假若土地所有人不同意他人架设为邻地利益使用的水管、排水管、电线或其他类似物通过其土地,他人就没有地方架设或若架设将极大浪费金钱,土地所有人在得到了合理的补偿费后,必须同意他人架设行为,但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其利益得到考虑。
当有必须架设于地面之上的特殊情形,土地所有人可以根据架设中使用之合理需要,请求购买其部分土地,出卖价格包括土地价金和因购买导致的损失赔偿金。
如果情形发生变化,土地所有人为了其土地之合理利用,可以请求撤除在其土地的其他部分上的架设物。
邻地所有人必须支付撤除费用,但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以让另一方土地所有人按照合理的比例支付撤除费用。
第1353条某人为了词养其家言,可以将家畜领过或领入其他人未围栏的土地,及可进入并提取该土地上水井或湖泊中的水进行使用,但土地是庄稼地或准备用于种庄稼、播种或已有谷作物的土地除外。
第1354条如果有地方习惯允许为之且所有人没有禁止,任何人可以进入其他人所有的树林、森林或词养动物的草地,收集柴或收集野生果实、蔬菜、磨蘇及其他类似物。
第1355条在水路边或有水路通过的土地的所有人,先权抽取超出其土地合理使用之必要的水而导致沿水路的其他块土地受有损失。
第三节 共有
第1356条如果财产为多个人共同所有,适用于本节的法律规定,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第1357条先推定共有人有均等的份额。
第1358条先推定共有人有共同管理财产的权利。
在一般事务管理中,应以共有人的多数票决议,但任何一位共有人可以为一般管理行为,除非多数人已做出另外的决议;但任何一位共有人在任何情形可以为保管财产的行为。
在重要事务管理中,必须由共有人的多数票决议且该多数票所代表的份额不低于财产价金的一半。
宗旨的改变,必须每个共有人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