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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 Extent and Exercise of Ownership 3
Page: 173
Section: 1346 - 1351
第1346条如果在土地的分界线上有树木,先推定两边土地所有人是该树木的共同所有人,果实为土地所有人平均所有,如果树木砍伐的,该木同样为土地所有人平均所有。
各方所有人都可以要求挖除或砍伐该树木,由此支付的费用两方平均承担。但如果另一方放弃在该树木是分界标志且没有其他同样合适的分界标志可以代替,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挖除或砍伐。
第1347条土地所有人可以看除从邻地越界的树根并留下。如果是越界树枝,当土地所有人通知邻地占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砍除,但该人仍未砍除,土地所有人可砍除并留下。
第1348条树上果实自然掉落在任何一块土地环绕直至没有道路通往公共道路,该块土地所有人可以在环绕地上通行至公共道路。
某块土地只有当越过水池、湖泊或海洋才有出道,或者土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坡度过高,适用上述第一款的规定。
通行的位置和方式必须按适合有权通行人的需要选择,同时要考虑尽可能给环绕地造成最少损失。如果必要,有权通行人可建立通行的马路。
有权通行人必须补偿环绕地所有人因有道路通过所产生的损失。因建造马路造成的损失以外的补偿费,可以规定按年支付。
第1350条如果一块土地因分割或分割转让导致其中一块 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该块地的所有人有权按前条的规定请求仅在被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土地上获得通道且不须支付补偿费。
第1351条土地所有人,为建造或修理其地界线上或邻近的算色、围墙或建筑物之必要,当合适地提前通知,可以使用邻地,但不得进入邻居居住房屋,除非获得同意。
如果已导致损失的发生,邻居可以请求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