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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 Extent and Exercise of Ownership
Page: 171
Section: 1328 - 1337
第1328条有价值的理藏物,如果有人拾得,且基于当时的情形,没有谁主张为所有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拾得人必须将该物交付给警察或其他工作人员,然后有权获取该物价值三分之一的奖金。
第1329条即使转让人是通过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该法律行为其后被撤销,因对价和善意取得该财产的人的权利不因此而丧失。
第1330条在按照法院裁定或破产案件财产管理人指令进行的拍卖中,善意购得财产方的权利不因后来证实该财产不归被告、判决中债务人或破产人所有而丧失。
第1331条善意取得货币的人的权利,不因后来证明所交付货币非为该交付人所有而丧失。
第1332条购买人从拍卖中、或从市场、或从出售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购买的财产,无须退还给真权利人支付购买时价款。
第1333条所有权,也可按照本编中第三章规定,通过时效取得。
第1334条荒废地及根据土地法有人返回或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归还还给国家的土地,可根据土地法被取得。
第二节 所有权的范围和所权的行使
第1335条在本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制下,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既保括地面之上也包括地面之下。
第1336条在法律的规制下,财产所有人有权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并获取该财产的孳息,有权从五权扣留人处追回自己的财产,有权阻止他人非法干涉财产。
第1337条某人行使其权利导致不动产所有人遭受的损失或不便超出了按财产的性质和位置正常合理进行预计或预想的程度,不动产所有人有权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便,且其不影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