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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 Acquisition of Ownership 3
Page: 170
Section: 1322 - 1327
第1322条某人认野生动物受伤后在追捕过去,而他人抓住了动物或动物死在了他人的土地,前一人是动物的所有。
第1323条拾得遗失物的人,必须为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 将该财产交付给失主或所有人、或有权受领该财产的其他人;或:
- 及时通知失主或所有热门、或有权受领该财产的其他人;或:
- 在三天内将财产交付给警察或其他工作人员,并按期所知,告知可能有助于寻找到有权受领财产的人情况。
但如果不知道失主或所有人、或有权受领该财产的其他人,或上述人没有受领财产,必须遵循第(三)项规定的方法。
在任何一种情形中,遗失物的拾得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财产直至交付。
第1324条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从财产受领人处请求获取价值在三万泰铢内的财产的百分之十的奖金金额,如果超出该价值部分的,再计算超出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但如果遗失物拾得人已将财产交付给警察或其他工作员,须再增加不同于拾得人奖金的另外一笔金额,即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作为费用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但该费用限制在不超过一千泰铢。
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没有遵照前条的规定,其没有权利获得奖金。
第1325条如果遗失物拾得人遵照了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且有权受领财产的人没有在拾得日起一年内请求领取,所有权归拾得人。
但如果没有人领取的财产是古董,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国家,但拾得有权获得该财产价金的百分之十奖金。
第1326条掉在或扔在海里、河里或水冲上岸的财产的拾得,适用于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1327条在刑法的规制下,在犯罪行为中使用的、或从犯罪行为中取得的或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且已送交给政府部门保管下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所有人从送交之日起、或若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从最后判决日起一年内未请求领取,归属于国家,但如果不知道所有人的,延长时间至五年.
如果财产是易损坏物,或如果拖延将有损失风险、或费用将超出财产价值,政府部门可以在期限到来前先将物拍卖,但在出卖前须采取合理的措施记载详细事项,足以使有权受领财产的人能够认出是自己物和证明其权利。出卖后纯的金额作为该财产的替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