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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 Acquisition of Ownership
Page: 168
Section: 1306 - 1313
第1036条有关国家公共财产,不得以时效对抗国家。
第1037条不管财产是否为国家公共财产,禁止扣留国家财产。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1308条某块土产生冲击地,该冲击地属于该块土地所有人的财产。
第1309条在湖泊、水路或国家水域中产生的岛屿和干涸的和床,是国家财产。
第1310条某人在他人土地上善意地建造建筑务,土地的所有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但必须向建造人支付因建造建筑物而导致的仅增值部分的土地价格。
如果土地所有人能表明其无过失,其可以拒绝接受该建筑物并请求建造人拆除和让土地恢复原这状,但如果支付合理的费用无法为之,土地所有人可请求建造人以市场价购买全部或部分土地。
第1131条某人不芟夷地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该人必须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所有人,但所有人选择让其按现状返还除外,在此情形中,土地所有人可选择支付建筑物价金或选择支付因建造建筑物使土地增值部分的价金。
第1132条建筑物建造者善意地越界到他人的土地上,该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但必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土地使用费并登记为不动产负担的权利。其后如果建筑物全部毁坏,土地所有人可请求撤销登记。
如果建筑物建造者不善意者不善意地为之,土地所有人可请求让建造者以其自己的费用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第1313条如果土地的附条件所有人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且其后该土地按所附条件成为他人所有的,适用于本法典中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