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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I Mortgage Chapter III Rights and Duties Chapter IV Enforcement of Mortgage
Page: 97
Section: 725 - 733
第725条如果两人以上分别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担保他人同一宗债务的履行且未约定先后顺序,作为债务清偿人或被执行抵押的财产有人的抵押人不得享有对其他抵押人的追偿权。
第726条如果两人以上分别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担保他人同一宗债务的履行且约定了先后顺序,抵押权人免除其中一名抵押人债务的行为,必须使后顺序的抵押人以该行为致其损害的范围为限免除责任。
第727条如果一人在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以担保他人债务的履行,合理参照用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七百条和第七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728条当要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必须先#仏件通知债务人,让其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按通知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扣押抵押财产并拍卖。
第729条除了前条规定的解决方法之外,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物的回赎权:
(一)债务人未支付利息已达五年;
(二)抵押人未能让法院足以相信财产的价金高于拖欠的金额;
(三)在同一财产上没有登记其他抵押或优先权。
第730条当同一财产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的顺序以登记的日期和时间顺序为准,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获得债务清偿。
第731条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行使其权利给先顺位的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不得为之。
第732条被抵押财产拍卖后所得的纯金额,在按照顺序向抵押权人清偿后,如果还有剩余的,须交付给抵押人。
第733条如果行使抵押物回赎权且该财产的价金少于所拖欠的债务金额、或拍卖财产后所得净收益少于所拖欠的债务金额,仍未获清偿的余额,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