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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I Mortgage Chapter II Extent of Mortgage Chapter III Rights and Duties
Page: 96
Section: 716 - 724
第716条抵押范围必然涵盖了所有抵押财产的全部。即使已清偿了部分债务,亦同。
第717条即使抵押财产可以分成数个部分,抵押自身仍涵盖了所有的这些部分。
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财产的一部分而不再受抵押的约束。但该同意如果没有登记,不得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
第718条抵押范围必然包括所有依附于抵押财产的物,但须受下列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719条土地抵押范围不包括抵押人在抵押日之后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但合同中有特定条款规定包括的除外。
抵押权人可以将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拍卖,但抵押权人仅能在土地价金上行使其优先权。
第720条抵押在土地上或土地下建造的建筑物或其它建造物,在土地归他人所有的情形中,抵押范围必然不包括土地。反之,亦同。
第721条抵押范围不包括抵押财产的擎息,但当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或受让人通知自己将行使抵押的意图时,不受此限。
第三节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第722条如果财产已设立抵押,在抵押登记之后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又登记设立了不动产负担或其他物权,抵押权必然有优先于该不动产负担或其他物权。如果在实现抵押权时损害了抵押权人的权利,从登记簿中撤除上述后设立的权利。
第723条如果抵押财产的损坏或仅某一宗抵押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成为担保不足的原因,抵押权人可立即行使抵押权,除非该事由不是抵押人的过错引起的,且抵押人同意用其他足额价值的财产替代设立抵押、或同意在合理的时间内修缮损坏状况。
第724条抵押人以其财产担保他人债务的履行,之后自己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阻此被执行抵押,该抵押人有权从债务人处按其清偿的金额获得足额补偿。
如果必须执行抵押,抵押人有权按抵押权人在执行抵押中获清偿的金额从债务人处获得足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