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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I Mortgage Chapter I General Chapter II Extent of Mortgage
Page: 95
Section: 705 - 715
第705条财产的抵押,只有财产所有人有权设立,其他人不得设立抵押。
第706条其财产所有权处于条件强制下的人,只有在该同样条件强制下才可设立抵押。
第707条第六百八十一条有关保证的规定,适当地参照适用于抵押。
第708条抵押合同中必须有以流通泰币表示的固定金额,或有抵押财产作为担保的最高金额。
第709条某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担保他人债务履行。
第710条一个或多个所有权人的多宗财产,可以为担保一宗债务而设立抵押。
在该情形中,双方当事人可做出如下约定:
(一)由抵押权人按照指明的顺序对抵押财产行使强制的权利;
(二)以每一宗财产为债的某一特定部分提供担保。
第711条在债务清偿期限到来之前约定任何内容为:如果不清偿债务,由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让其通过与执行抵押相关法律所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理该财产,该约定内容没有效力。
第712条即使有合同条款做出另外的约定,抵押给一人的财产,在前一合同仍有效力期间可以再抵押给另一人。
第713条如果抵押合同中未另有约定,抵押人可以通过分期清偿债务来消除抵押。
第714条抵押合同,必须做成II:向形式并向适格工作人员办理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的范围
第715条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必然包括债及下列附属费用 履行的:
- 利息;
- 未履行债务的赔偿;
- 实现抵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