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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 Suretyship Chapter III Effects After Performance Title XII Mortgage Chapter I General
Page: 94
Section: 698 - 704
第四节 保证的终止
第698条保证人在不管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终止时摆脱保证责任。
第699条如果为一系列连续业务提供的保证没有规定对债权人有利的期限,保证人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告知意愿的方式终止将来的担保。
在该情形中,保证人不须对在通知到达债权人后债务人所为的业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700条如果保证的债必须在约定的确定时间内清偿,而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延期的,保证人必然免除责任。
但如果保证人也同意延期的,保证人不得免除责任。
第701条保证人可以请求在债务到期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如果债权人不愿意受领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得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章 抵 押
第一节 总则
第702条抵押,是指一方当事人,称抵押人,将财产押给另一方当事人,称抵押权人,以不需要向其交付该财产的方式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合同。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从被抵押财产上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而不须考虑财产所有权是否已转让给第三人。
第703条不管何种类的不动产都可以设立抵押。
下列动产,如果按照法律进行登记后同样可以设立抵押:
- 五吨位以上的船;
- 水上浮屋;
- 动物运输工具;
- 法律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704条抵押合同必须载明被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