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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I Suretyship Chapter II Effects Before Performance Chapter III Effects After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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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688 - 697
第688条当债务人催告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请求先 &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已被法院判决为破产人后或不知道债务人在泰国境内何地的除外。
第689条即使按照前条的规定已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且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困难,债权人必须先从愤务人旧赃广〒域柳巧'I贝%口清偿。
第690条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作为担保,当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必须先用该担保财产清偿债务。
第691条如果保证人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必然没有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和第六百九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692条对债务人不利的时效中断,必然也对保证人不利。
第三节 清偿债务后的效力
第693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必然有向债务人追偿本金和利息及因该保证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和损失的权利,
此外,保证人必然代位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第694条保证人除了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抗辩权进行抗辩。
第695条保证人疏忽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仅在未主张抗辩权的范围内丧失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得以证明自己不知道该抗辩事由、且不知道并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除外。
第696条如果保证人未通知债务人就清偿债务且债务人不知道后又再次债务清偿的,保证人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在上述情形中,保证人仅能基于返还不当得利起诉债权人。
第697条如果是因为债权人自己的某种行为,导致保证人无法代位行使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或之前让债权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抵押权、质权或优先权,保证人仅在因该行为所受损失范围内免除责任。